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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然资源厅: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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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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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

广西自然资源厅: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概要描述】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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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要求,现就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二、认定范围

乙级资质认定包括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变更(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办理事项。

三、办理程序

乙级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1)。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单位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s://zwfw.gxzf.gov.cn/gxzwfw/bmft/bmftList.do?deptCode=11450000007565194H&webId=1)在线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1、附件2),或直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申报。

(二)审查并作出认定。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满足受理条件的,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要求办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在窗口当场向申请人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申请单位可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在窗口进行补正。对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告知申请人。

(三)核发资质证书及公告。

经审查满足认定条件的,将在通过资质认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相关信息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登录行业管理系统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四、批后核查及监督管理

(一)履行各方责任。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履行规划编制单位管理职责,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压实主体责任,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编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各行业有关学会、协会要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规划编制单位要遵守国家和广西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从业要求,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学会、协会的监管。

(二)开展批后核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半年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开展实地核查,有关行业学会、协会要做好配合和协助。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撤销资质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

(三)完善日常监管。规划编制单位实地核查通过后,按有关要求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编制单位实施重点监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对举报或者控告,及时受理并核查、处理。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通过此次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1231日。自然资源部如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或有新的要求的,从其规定。为保障资质认定阶段规划编制顺利进行,未核发新证的原乙级资质有效期到2023630日截止。

 

附件: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流程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16



附件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
一、实行告知承诺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为: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7.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3.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有关要求的;
4.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相关要求的。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新申请乙级资质认定的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申请表(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zwfw.mnr.gov.cn/,填写完成相关信息后下载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并签章)。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注册规划师的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自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并加盖原单位公章;60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
6.工作场所租赁合同或不动产权证等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7.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包括:(1)主要设备发票复印件等技术设备证明材料;(2)单位有关技术、质量、财务、经营等管理制度(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8.新申请乙级资质认定的单位需提供主要规划设计人员(高级城市规划师、注册城乡规划师等)的主要规划业绩材料。
(二)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申请表(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zwfw.mnr.gov.cn,填写完成单位信息后下载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并签章)。
2.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
6.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注册规划师的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自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并加盖原单位公章;60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
7.工作场所租赁合同或不动产权证等工作场所证明。
8.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包括:(1)主要设备发票复印件等技术设备证明材料;(2)单位有关技术、质量、财务、经营等管理制度(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9.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需提供近三年主要规划业绩材料。
(三)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涉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另提供如下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决议。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单位作出虚假承诺的,一是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撤销资质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依法给予处罚;二是将该单位列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和实行联合惩戒,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2年内不得参加国土空间规划项目评优工作。



附件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名称(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本单位就申请审批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事项¨£认定、£延续、£变更(涉及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三、具备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主要设备发票复印件等技术设备证明材料;单位有关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等),并接受后续监督检查;
四、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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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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