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资质动态
位置:
首页
/
/
资质动态

住建厅:业绩虚假,被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分类:资质动态
  • 作者:超级管理员
  • 来源: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3-16
  • 访问量:265

【概要描述】3月15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两则《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两家企业因存在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被处以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建审批罚决〔2023〕2号当事人:江西宏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98895733R法定代表人:虞萌单位地

住建厅:业绩虚假,被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概要描述】3月15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两则《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两家企业因存在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被处以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建审批罚决〔2023〕2号当事人:江西宏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98895733R法定代表人:虞萌单位地

  • 分类:资质动态
  • 作者:超级管理员
  • 来源: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3-16
  • 访问量:265
详情

3月15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两则《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家企业因存在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被处以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image.png

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建审批罚决〔2023〕2号


当事人:江西宏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98895733R

法定代表人:虞萌

单位地址:新余市站前西路延伸段

根据对你公司2022年9月申报建筑业(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资质提供材料审查时发现业绩不属实的情况,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日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22年9月在申报建筑业(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资质核定时,存在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有平台申报资料、业绩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函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建审批罚告〔2022〕2号),并依法送达。你司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本机关视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三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3日

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建审批罚决〔2023〕1号


当事人:江西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0516096254

法定代表人:熊平华

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太平镇太平心街1栋38号

根据对你公司2022年9月申报建筑业(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提供材料审查时发现业绩不属实的情况,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日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22年9月在申报建筑业(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核定时,存在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 规定。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有平台申报资料、业绩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函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建审批罚告〔2022〕1号),并依法送达。你司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本机关视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三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3日

内容来源|江西省住建厅官网发布


关键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9-2023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