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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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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证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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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工程范围

第七条 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资质办理材料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八)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九)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十)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一)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六)、(十)项材料及第(四)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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